厦门航空折扣机票收高额退票费 终审败诉退全款
判决书
央广网长沙10月13日消息(记者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买折扣机票,退票时被以全票价的相应比例收取退票费,这是很多乘客遇到的情况。大多数人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湖南长沙市民阳先生选择较真儿,将厦门航空告上法院。近日,长沙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厦门航空10天内退还乘客阳先生机票款620元,即全部购票款。至于厦航认为其应收取全价款40%的退票费,二审法院认为厦航可另寻途径处理。此案有哪些典型意义?
此案的基本事实是:2014年6月2日,阳先生从厦航购买了一张票面价为620元的6折机票,因故没有赶上飞机,退票时,厦航要求按经济舱全票价款(848元)的40%收取了他339元的退票费。阳先生认为,这张620元的机票,除掉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费加费60元,真正的机票价才510元,339元退票费太高。连同对航班延误标准的质疑,阳先生将厦航诉至法院。阳先生说:“飞机经常晚点,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而消费者稍微有一点问题,就要付出巨额代价,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改变航空公司的一些霸王条款。”
阳先生要乘坐的航班起飞时间是11:45。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他于11:18左右才到达机场,与厦航规定的“必须在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牌”的规定相差3分钟。厦航在机场的服务人员拒绝为他办理登机手续。然而,阳先生得知航班延误了11分钟,实际起飞时间为11:56。
阳先生认为,自己不算误机,完全不构成对登机的妨碍,厦航不应拒绝为其办理登机手续。“我迟到了3分钟,而他们的飞机和计划起飞时间比,推迟了11分钟,它11分钟不要承担任何责任,为什么我3分钟就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阳先生关于飞机延误标准的主张。法院认为,阳先生自成功订购机票时起即与厦门航空建立了航空客运合同关系。乘客在计划起飞时间前30分钟办理乘机手续,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阳先生主张的按实际起飞时间前30分钟,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就具有不确定性,严重威胁航空安全。
从起诉到终审,前后持续了三年时间。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支持厦航收取339元的“巨额”退票费,认为不涉及“霸王条款”嫌疑。同时认为,阳先生属于误机,应承担误机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尽管也认为,阳先生延误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但仍判令厦门航空在10天内退还阳先生全部的购票款。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分析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是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之上做出的,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的违约,从而导致原告受到损失,这部分损失直接在被告向原告返还的时候进行了抵扣。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抵扣,应该单独提起一个诉讼请求,意味着要进行一个反诉。这样一审和二审的结果是不同的。”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厦门航空拒绝为阳先生办理乘机手续时起即已解除。根据《合同法》,双方合同一经解除,阳先生要求退还机票款620元,符合法律规定。而厦航认为应收取全价款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于一个独立的请求,厦航应当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只进行抗辩。岳屾山律师表示:“40%的退票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肯定需要人民法院来最终确定。目前不好来认定。如果乘客认为条款或者违约责任过重,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进行调低。”
岳屾山律师介绍说,近两年乘客和航空的合同纠纷案件较多,但大多数乘客选择忍让,这对航空公司的发展无益,而此案的典型意见在于,可以让航空公司更好地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个案件更值得关注的是后续,就是航空公司是否会提起一个诉讼,要求阳先生承担相应的退票费用,如果提起那个诉讼,法院就会把重点放在退票费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如果经过司法程序认定之后,相信会起到好的示范作用。
记者联系长沙中院解读审判思路,对方表示不便回应。而厦门航空方面也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只是称会按判决给乘客退全款,是否会反诉,没有明确回复。高额退票费是否合法合理,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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