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电网企业绝对控股,发改委明确增量配电试点原则
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面又有了新的进展。
第一财经从行业内获悉,国家发改委在近期召开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上,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相关原则:第一批试点项目中,电网企业控股、参股的项目不得超过50%,原则上不搞绝对控股;第二批试点可以不限制,按照招投标确定项目业主。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告诉第一财经,电网公司的竞争力比较强,其他主体较难与其进行直接竞争。因此,对电网企业的控股比例和其他行为进行界定和限制十分必要,这有利于推进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开展。
引入社会资本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在去年12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并明确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据第一财经了解,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申报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在新一轮电改推进过程中,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上述会议纪要显示,将规范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地方政府不得指定项目业主,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原则上必须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业主,除非参与投标的企业少于两家,政府才能协商确定项目业主。电网企业要积极参与竞争,但是应当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
对于增量业务和存量业务的划分,会议要求,对220千伏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要持开放态度,不要再有各种限制,也不能将试点条件限定为单一用户专用变压器。电网企业已有规划但尚未建设,或实际投资低于10%的项目,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不得列入电网公司的存量范围。但是,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设施的,现阶段不得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此外,公共电网要向增量配电项目公平开放。电网企业要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无歧视开放公共电网。
增量配网价格
那么,试点项目中的多方主体该如何合作?
以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网及微网示范项目为例,第一财经从日前刚签订增量配电网建设战略开发协议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林洋能源”)了解到,该公司与大唐江苏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发电”)、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吕四港开发区管委会”)三方拟依托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开展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同时建设并网型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为战略合作方向。
其中,大唐发电负责在启东市申请注册配售电项目公司,由三方共同出资组建;吕四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省政府及其他部门,使项目列入省增配网试点及国家增配网试点;大唐发电向项目公司提供清洁并具有竞争力的电能供应,包含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分布式燃机及高效清洁的煤电等清洁能源;对于大唐发电相关公司在启东开发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林洋能源提供的产品及EPC程服务;在三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如有需要且林洋能源产品有竞争力的前提下,林洋能源向项目公司提供智慧分布式能源能效管理相关产品及软件平台服务。
而为了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发改委去年公布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对电网公司、发电企业开展售电业务与配电网业务做出了一定规范。
其中,电网企业可以从事配售电业务,但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能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要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关于备受关注的价格问题,上述会议敦促价格司抓紧提出增量配网价格的核定办法指导意见。
第一财经注意到,发改委价格司此前公布的重点研究课题之一,是新增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和规则研究。该课题的研究要点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后,将形成数量众多的社会资本控股、运营配电网。重点研究配电价格如何制定、如何承担交叉补贴,要求是既要保障合理收益促进投资,又要防止过分推高价格。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对第一财经表示,配售电一体化的公司依然是公共事业性质的公司,配电价格与输电价格的形成相一致,由准许成本加固定回报的基本框架构成。虽然有混合所有制和民营资本在其中,需要保证投资回报率,但其目的是保证配网在建设和运营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保证供电质量、安全和服务,并不代表配电公司是盈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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