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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说法:“樱花”商标权属诉争武汉保卫战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观察网 责任编辑:李小原

      樱花,是春天自然界的尤物。盛开时节粉白如云团,嫣红似霞彩,满树烂漫,艳丽壮观。

      “小园新种红樱树,闲绕花枝便当游。”这是唐朝诗人白居易的一篇赏樱花感赋。

      在中国,自古以来,阳春三月少不了踏青赏樱花的议程。说起中国赏樱花的最佳景观城市,分别有武汉、青岛、西安、旅顺、昆明等地。这说明,樱花之美不在独处,而在四方。

      但在经济生活的市场行为中,樱花的商标符号却成为权属争夺的法律纠纷。

      武汉“樱花”注册商标相关证明资料图片

    江城之子创业路 寄情樱花拓市场

      1995年,在长江岸边长大的武汉青年李杰南下广东打工,前期一直在家电领域从事一线品牌的技术服务及销售工作。由于天资聪慧和工作勤奋,到了2000年,经过5年市场磨砺的李杰,已经由打工仔升职为好几个省的技术总监兼销售经理。

      打工挖到了第一桶金后,李杰开始自己回乡创业,成立了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在广东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打拼过的人,也最先接受到了品牌意识的熏陶。所以,他一开始就砸下680万巨资,租赁了香港樱花(亚洲)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1721892)的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空气压缩泵、洗衣机的“SAKURA樱花”商标,进行洗衣机产品生产销售。

      到了2002年,武汉樱花家电公司收购了樱花(亚洲)公司在武汉注册的企业,并于2004年完成了“SAKURA樱花”注册商标转让变更手续。至此,武汉樱花家电公司开始在市场发力,产品线延伸到“SAKURA樱花”品牌的全自动洗衣机、滚筒洗衣机、脱水机、双桶洗衣机、冰箱、冷柜、厨房冷冻柜、冰吧、制冰机、豆浆机、榨汁机、搅拌机、洗碗机、原汁机、和面机及厨房用电动产品等多种品类。

      深谙市场营销之道的李杰,在市场布局上,不在家电大品牌占据的一线城市抢蛋糕,而是采用农村包围城市的策略,埋头深耕国内的二、三、四线市场,以点带面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在全国20多个省市先后设立了代理销售机构,每年销售上百万台产品。“樱花”洗衣机、冰箱产品品牌,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入选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核定的全国家电下乡中标品牌,并相继获得武汉市、湖北省著名商标。2016年,“SAKURA樱花”洗衣机类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商标局关于认定武汉“樱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截图

    樱花权属起诉争 攻防较量十七年

      作为经营实体,李杰掌门的企业,经历了“武汉樱花电器公司”“武汉东洋樱花电器公司”“武汉樱花时代白色家电公司”的多次更名,其产品的研发与产销最终聚焦到白色家电。“樱花”商标品牌,便是全国白色家电产品的武汉符号。

      然而,正当武汉樱花白色家电公司信心满满地,规划未来发展蓝图的时候。关于樱花商标权属的诉争烽烟突起。

      2005年,江苏一家也持有樱花商标的企业(本文特以江苏樱花指代),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樱花”注册商标,存在与该企业持有的在先注册的“樱花”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为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武汉樱花白色家电公司积极应诉答辩。在大量事实证据和相关法规法条面前,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了江苏某企业的异议申请。

      但异议提出方虽理屈却不服输。相继提出复审和司法诉争,诉争程序涉及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结果一波三折。直到2020年,最后还是以武汉樱花家电公司胜诉告终。

      至此,江苏樱花改换商标诉争策略,转而对武汉樱花白色家电公司被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多件“樱花”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

      而对方最具杀伤力的重器是,该企业的第11类“樱花”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樱花商标诉争的胜负结局,开始变得不确定起来。

      国家商标局关于武汉“樱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文件截图1

      国家商标局关于武汉“樱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文件截图2

    冰火原本两重天 商品属性存差异

      商标的诉争应依法行事。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具体是看,在商品分类的类似群组中是否存在重叠和关联。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11类的商品类别中共有13个群组。

      武汉樱花白色家电公司核定注册的第11类“樱花”商标,选定的是1105群组,指定商品范围:水冷却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冷藏室(库);制冰机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冷藏展示柜;制冰淇淋机;冰箱除味器;冰柜等。

      而江苏樱花无效宣告所引证的第11类商标,选定的分别是1104、1106、1108、1109群组,指定商品范围:排油烟机;炉具;保暖器;厨房炉灶;热水器;烤箱;排油烟机;水龙头;抽水马桶;淋浴器;洗手盆(卫生间 用);浴缸等。

      从商品的属性角度看,武汉樱花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制冷、冷藏设备类别。而江苏樱花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民营电气加热设备类别。

      一组是制冷系列商品,一组是供热系列商品。冰火两重天,不同群组的商品属性差异明显。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诸方面,二者都没有重叠性和关联性,也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其实,之前江苏樱花异议武汉樱花第7类的“洗衣机、压缩泵”注册商标,所引证的第7类的“木工及其,钻床。及其马达和引擎”等不同群组注册商标,同样属于“鸡鸭不同笼”的引证错误,双方商标并未构成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国家商标局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人所提异议申请。

      然而,这一次的樱花第11类注册商标的诉争,尽管商品属性冰火不相容,但江苏樱花手中握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杀手锏,气势夺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武汉“樱花”商标争议《裁定书》文件截图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武汉“樱花”商标争议《裁定书》文件截图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武汉“樱花”商标争议《裁定书》文件截图3

    不依不饶存恶意 异议滥权何时休

      在商标法规的实施中,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跨类保护”。但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的含义,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

      事实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从立法本意来讲,对跨类保护应有所限制,适度保护,应以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某种联想为判断依据,不能含盖所有的领域。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强调商标确权管理,是为了达到“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目的。

      《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确权原则,是既尊重商标在先注册,同时也尊重商标在先使用。在商标的确权事务中,某件商标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且广告投入量、市场知名度、销售收入及利税效益达到一定标准,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实际案例并不鲜见。

      江苏樱花和其委托的商标代理公司,明知武汉樱花商标品牌洗衣机、冰箱产品,在市场上持续使用十多年,并已形成较大的市场影响力的客观事实。却以主观恶意,十几年来不依不饶地滥用异议手段欲置武汉樱花于死地。

      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使用,没有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一文不值。

      武汉樱花的洗衣机、冰箱系列产品,经过十多年市场上的质量信誉积淀,已经在国内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客观上的品牌认可,都获得过湖北省和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其中洗衣机类樱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而作为长期专注厨房炉灶、热水器、取暖器、马桶、浴缸等产品制造的江苏樱花,却硬是要想方设法,持续追杀并不存在产品认知混淆,且也没有利益相害的制冷商品类别的武汉樱花,其行为本身是对现有经济秩序的一种破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武汉“樱花”商标诉争案《行政判决书》文件截图

      北京市高院关于武汉“樱花”商标诉争案《行政判决书》文件截图

    异议裁定应慎重 稳定经济是要义

      有商标界专家认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制定的总的目的、基本目的,也是商标法中一系列法律规范所要体现的总的原则。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基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则,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必须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从这段论述来看,如果武汉樱花冰箱类的商标权属被异议宣告无效,就等于属于樱花商标品牌的冰箱市场随之消亡。这也就意味着每年十几亿元的销售收入和数千万的利税将被清零,另外还有数百人的企业员工面临失业。这样的结局,与商标法的立法原则是相背离的。

      商标界专家还认为,国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审理驰名商标异议诉争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被异议商标在市场上实际使用的时间年限,实际存在的市场知名度,商标在所属商品类别的区隔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断和正确裁定,不能将驰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恶意混淆驰名商标保护概念,无原则地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实际上也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从充分的事实证据上来看,注册在第11类制冷系列商品的武汉樱花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间最早,持续使用时间最长,市场知名度最响,消费者知晓度最广。对待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商标现象,国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异议裁定执行中,应当持慎重态度。

      一方是白色家电的武汉樱花,一方是厨灶卫洁的江苏樱花,从商品属性上具有明显“跨类别”区别。这两件樱花商标本无异议可诉争,但人为地制造诉争,其动机就带有了主观恶意。

      近几年来,在我国商标领域,“商标恶意诉讼”一词出现得比较频繁。

      虽然2019年新修改的《商标法》中第68条第4款有提出商标恶意诉讼的概念,但由于商标侵权类案件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商标恶意诉讼因合法的权利外观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加之《商标法》中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定单一,所以对商标恶意诉讼未能形成有效的规制。这也就在客观上,为滥用诉权图谋私利的人提供了机会。

      我国法律界流传着一句“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法律格言。这句格言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而在商标权属诉争案件中,“枪口抬高一厘米”,则是对稳定经济原则的恪守。

      因此,商标界专家建言,既然没有相关法规遏制商标恶意诉讼现象,那么国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审理驰名商标异议诉争案件中,本着维持市场现状和维护经济稳定的原则,“枪口抬高一厘米”,情理兼容,才是执法智慧。

      尤其是在后疫情时代及俄乌冲突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叠加灾难的当下,稳定经济是我国压倒一切的根本方针。所以手握最终裁量权的执法者,更应该理智地以经济大局为重。

    结语:“樱花”武汉保卫战是一场稳定经济的战役

      英雄城市武汉,因曾经的抗疫保卫战的艰辛和胜利而被世界瞩目。

      在武汉抗疫期间,作为湖北省楚商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武汉樱花白色家电公司向湖北省红十字会捐款捐物36.9万元,向武汉市红十字会和武汉协和医院、同济医院等多家单位捐款捐物,被湖北省楚商联合会授予“楚商抗役新冠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抗疫武汉保卫战的胜利,是“全国一盘棋”中国体制的胜利,也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举国合力的胜利。

      抗疫武汉保卫战的宗旨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而“樱花”商标权属诉争武汉保卫战的宗旨是“经济至上,市场至上”。

      虽然截至目前,第11类制冷商品的“樱花”注册商标权属诉争案,还在双方攻防对垒之中,最后的胜负结局也不可预料。

      但是,就“樱花”商标权属诉争武汉保卫战的个案而言,所引发的思考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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